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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随便语:这起案件具有极强示范效应!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巨大影响,与我们很多人有关。
地点:江苏镇江
事件:男子雨夜骑摩托不慎摔伤,法院判决公路养护方赔偿百万
(1)镇江法院民一庭通报案情,该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某男子雨夜骑摩托摔伤,对公路负有经营、养护义务的某高速路公司,被判赔106万元。
(2)事发是一个下雨的夜晚,镇江市民钟坪骑摩托车,沿国道下班回家,途中在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路面一块石块,造成摩托车翻车,钟坪当即摔倒昏迷。
经抢救,钟坪因头部受伤过重,不幸成为植物人。
(3)伤者钟坪一方,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路管理处,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涉事路段为普通公路,由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经营、养护责任,并与当地公路管理处签订了经营协议。
事故发生时,钟坪在途径这处公路时,因障碍物(石块)摔倒受伤,高速路公司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镇江法院判决,由于钟坪车速较快等原因,自行承担次要责任;高速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06万元。
这起案件太有代表性!
具有代表性的原因,事发路段为国道,而伤者钟坪骑的是摩托车,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因为公路上出现障碍物,比如石块等,发生伤害事故,同样常见。
从笔者亲身经历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从法律上说,公路养护方负有养护责任,但事实上,如果公路养护方的责任,存在微小瑕疵(比如路面有石块),法院通常会做出对公路养护方较为有利的判决。
普通公路不是封闭的高速路,路面有石块,太常见了!
换句话说,如果路面上有石块,导致车辆,行人发生事故,公路养护方都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公路养护方的责任就大了!
第一,一起判决,几乎起到了“颠覆传统”的效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公路养护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都属于“明显瑕疵”,也就是显而易见的错误。
比如说,由于施工时挖了一个大坑,施工后未能及时填平;
公路上出现大型障碍物,比如一棵树倒了,养护方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警示牌;
路面上出现影响通行的油污,导致车辆事故或行人滑倒;
如此等等。
但如果说一个人骑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又是下雨的夜晚,由于路面上有个石块(新闻中未说明石块大小),这个人在拐弯时不小心摔倒了,养护方也要承担主要责任,那等于“垫付传统”。
因为,这样的事故,在现有条件下,公路养护方无法避免!
试问谁有本事,让普通公路上连一个石块也找不到呢?
第二,我们关心的不是高速路公司是否“倒霉”,而是这起案件带来的示范效应。
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公路上存在“微小瑕疵”,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绝对数量很多,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有人摔伤,也是自认倒霉。
但根据镇江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就有了另一种选择。
可以向公路养护方索赔!
从另一个方面看,对公路负有养护责任的公司,也将变得无所适从,因为,若要保证公路上连一个石块也找不到,以目前的现实状况,几乎做不到。
如此一来,这一类案件的矛盾,必将变得突出,这一起镇江的赔偿案,能否成为其他案件的参照物呢?
第三,从普通公路延伸至市内道路,其他市政设施。
有些事情就怕你认真。
根据这起案件的判决,国道上有一个石块造成事故,公路养护方需要担责,那么,同样的事情出现在市内道路上,养护方岂不是更应担责吗?
比如说,市内道路上有清洁工负责清扫,但如果你真的想找,在道路上找到一个小石头块,并非难事吧?
假如有人踩到这块小石头,摔倒了,摔伤了,市政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而且是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很明显啊,既然在国道上因为石头摔伤,养护方担责,那么,市内道路的养护标准,绝对应当大于国道,判令市政公司承担责任,那有错吗?
结束语:镇江案件当事人是否上诉,判决是否已经生效,咱们暂且不论。但这起案件带来的示范性效应,我们真的需要考虑一番,否则,真的发生类似案件,法院能怎么判?
出了事故状告公路要求赔偿,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前段时间河南许昌男子贺某因为路况不平,存在安全隐患状告许昌市某公路管理部门,最终获赔16万元。近日,镇江市民钟某同样因为骑摩托车摔倒致使钟某重伤植物人,状告公路获赔106万元。
据扬子晚报消息,镇江丹徒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不小心驾驶受重伤的赔偿案件,最终涉案的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重伤成植物人者106万元。
据了解。镇江市的市民钟某,骑摩托车沿国道行驶,途中转弯过程中,因为压到一块路面上的石头摔倒,随即钟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头部受伤,不幸成为植物人。随后钟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某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50多万元。
镇江丹徒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调查后法院认为,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协议,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涉案路段的经营、养护义务。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因道路问题出现事故,高速公里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公路上有石子,属于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尽到维护义务,是导致钟某在该路段出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高速公路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因为当天事发时正在下雨,再加上灯光和驾驶人钟某的主观因素。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法院判钟某承担次要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最终赔偿钟某106万元。
钟某的案件虽说是个例,但近来类似案件明显呈现上升趋势。这非常有代表性。从涉案人钟某的案例来看,公路是有责任保障公路的安全性,排除安全隐患的。出了事故,虽说只是一块小石头,但终归还是管理维护不利,而这块小石头就是致使钟某摔倒成为植物人的罪魁祸首。虽说我们可以把这个案件当做案例来剖析,但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起见,还是奉劝大家,安全第一,成为了植物人,就算赔偿再多又有什么用?
雨中石头拦路,他不幸撞上惨变植物人。高速公路公司被判赔106万元,到底是躺枪还是管理不严?
事情经过
一个大雨滂沱的傍晚,镇江市的钟坪(化名)骑摩托车沿国道下班回家,途中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路面的一石块,当即摔倒昏迷。随即,钟坪被送往医院救治,可因头部受伤过重不幸成为植物人。此后,钟坪及其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向镇江丹徒法院起诉某公路管理处与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碍物,肯定会对过往车辆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故钟坪在该路段因障碍物摔倒受伤,高速公路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钟坪下班回家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雨天路滑、灯光照明不足等状况,影响钟坪对路面障碍物的判断和避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他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酌情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钟坪承担次要责任,判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钟坪106万元。判决后,该公司主动与钟坪的家人联系,对其进行探望慰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首先我要插播一下,工人上下班路上发生事故导致受伤和死亡的,也算做工伤,可以走工伤保险。当然了,是有一个期限,不可能你前天下班了,今天受伤还管你。
事故中高速公路确实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是摩托车,这要是轿车,来块了,一车人不都得出事啊?在能观察的老司机在雨天也看不了多远,而且收费自然要承担自己的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公司也认定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的善后,我们为他点个赞。同时也希望奇迹能出现在受伤者身上,让他重新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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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不仅仅只是收费那么简单,收了钱,就得把路养护好,否则出了事故,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经过
事发地镇江丹徒区,时间不详。某天傍晚,外面下着雨。下班后,市民钟某沿国道骑摩托车回家,在某路口右转弯时,摩托车压到路面一石块,钟某随车一起摔倒并陷入昏迷。虽经紧急送医抢救,但终因脑部受到重损,不幸成为植物人。
此后,钟某亲属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某公路管理机构与某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理由何在
此案中,钟某是因为开车压到石头,颠簸摔下的,为什么把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公司牵扯进来,理由何在?
钟某家人认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养护公路的责任,应当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什么是“良好技术状态”作了说明,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但事发路面上有块大石头,就是因为这块石头,成了夺命石,致使钟某成为目前这种状态,这说明公路管理机构没有履行好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发时,由于高速公路公司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了养护经营协议,因此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让渡给了高速公路公司了,在此案中不需要承担责任。
不过,钟某车速较快,加之雨天路滑、灯光照明等状况,影响钟某对石块的判断和避让,钟某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06万元。
小编评论
此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存有责任不假,但不应当是主要责任,因为每天来来往往那么多车,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敢保证路上没有一块石头,提出那样的要求,就是强人所难!而且即使路面有石头,作为正常人的钟某如果开得慢一点,完全可以看得到石头,并作出规避行为,也就可以避免此事故的发生了。因此,在此事故中,钟某才是主要责任人。
无独有偶,前几天新闻披露,河南许昌一男子骑电动车时自己摔倒死亡,由于路面有瑕疵,某公路局成为被告,承担了次要责任,赔偿了16万余元。
同样的事情,不同的看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飙车在医院门口身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飙车在医院门口身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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