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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18:08 直播篮球赛 拓跋寒凝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以超赛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以超赛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低于成本价投标,废标有法律依据吗?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可以作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低于成本投标,废标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低于成本将被判定为废标。所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投标人也没有充足理由证明不低于成本,将被判定为废标。

超审限是违法的,那其判决结果还受法律保护吗?请律师界朋友点评?

超过审限属于轻微的违法,轻微违法不影响行为的有效性,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不能作为要求改判或再审的理由。

反之,如果审判人员收取了案件一方的贿赂,则属于严重违法(可能构成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应进行再审(法院指令/决定再审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即便如此,在再审结果出来前,原判决依然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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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判决,如果仅仅是程序上有超过审限的错误,这个判决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为,如果因为超审限而将这个判决认定为错误,并进入再审,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还会是这样。

所以,因为超审限而再审案件,就会造成浪费诉讼资源。

判决受法律保护,但超审限的责任人是有责任的。

2018年4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规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也就是说,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分。

事实案例:冤枉的交通肇事罪,一审开庭后,两年多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承担55%的责任。二审发回重审。现在重审一审开庭6个月未宣判。终结:超期判决实践中是存在的。不上诉就执行。辩护人的回答。

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越权审理就是主体不适格错认被告。主体不适审理案件,应确认裁定无效。而《刑法》规定。有动机未实施强构成犯罪,何况主体不适格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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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以超赛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以超赛果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